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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(hj 1221—2021).doc
警告: 实验中使用的乙二醇是有毒化学品,在实验中应注意防护。
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。
本标准测定的降尘的方法检出限为 0.3 t/km2 ∙30 d ,测定下限为 1.2 t/km2 ∙30 d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 适用于本标准。
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
降尘 dustfall
在空气环境条件下, 靠重力自然沉降在集尘缸中的颗粒物。
4 方法原理
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, 沉降在装有乙二醇水溶液做收集液的集尘缸内,经蒸发、干燥、称重后, 计算降尘量。
5 干扰和消除
树叶、枯枝、鸟粪、昆虫、花絮等会对测定产生干扰,样品测定前应去除。
6 试剂和材料
除非另有说明, 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,实验用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。
6.1 乙二醇(C2H6O2)。
6.2 乙二醇水溶液。
乙二醇(6.1)和水以 1:1 的体积比混合。
7 仪器和设备
7.1 集尘缸: 内径 15 cm±0.5cm,高 30 cm 的圆柱形缸,材质为有机玻璃、玻璃或陶瓷, 缸底平整, 内壁光滑。如有磨损,应立即更换。
7.2 金属或尼龙筛:孔径 1 mm。
7.3 软质硅胶刮刀。
7.4 瓷坩埚: 100 ml。
7.5 电热板: 2000 W~4000 W。
7.6 烘箱。
7.7 电子分析天平:实际分度值 0.1 mg。
7.8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。
8 样品
8.1 采样点的设置
8.1.1 监测点位布设应满足 HJ 194 中监测点位布设相关技术要求。
8.1.2 选择采样点时, 应优先考虑集尘缸不易损坏的地方,还要考虑操作者易于更换集尘缸, 采样点 一般设在建筑物的屋顶, 采样点周围应设置明显标识,防止误入。
8.1.3 集尘缸放置高度应距离地面 8 m~15 m,即普通住宅 3 层~5 层。在同一地区, 各采样点集尘 缸的放置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。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,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
300 m~500 m 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5 m 以上,无法满足高度设置要求时,集尘缸放置高度可在
20 m~30 m 范围内选取。如放置在屋顶上,集尘缸口离建筑物墙壁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
1 m ,避免支撑物上扬尘的影响。
8.1.4 集尘缸的支架应稳定和坚固, 防止摇摆或被风吹倒。
8.1.5 在林区、公园等鸟类聚集处布设点位时,可根据需要,在不影响样品采集和人体安全的前提下, 通过声波、光波、加装防鸟装置等方式驱鸟。
8.2 准备工作
集尘缸放到采样点前,加入 120 ml 乙二醇水溶液(6.2),干旱、蒸发量大的地区可酌情增加乙二 醇水溶液加入量。加好溶液后, 用保鲜膜覆盖缸口做好防尘, 并记录。
8.3 样品的收集
放缸时取下保鲜膜,记录地点、缸号、放缸时间(月、日、时)。按月(28 d~31 d)定期更换集尘 缸, 采样记录时间应精确到 0.1 d。取缸时应核对地点、缸号,并记录取缸时间(月、日、时),用保鲜 膜覆盖缸口做好防尘,带回实验室。在夏季多雨及冬季多雪季节, 应注意缸内积水或积雪情况, 为防水 或雪满溢出,应及时更换新缸,采集的样品合并后测定。在样品收集过程中,如缸内收集液高度低于 0.3 cm, 应适当补充乙二醇水溶液(6.2)。
8.4 样品保存
样品采集后应尽快分析, 如不能 24 h 内分析,应将样品按步骤 9.2.1 进行转移后, 补加适量乙二醇 (6.1),并用保鲜膜覆盖烧杯口, 7 d 内测定。
9 分析步骤
9.1 瓷坩埚的准备
将瓷坩埚(7.4)洗净、编号,在 105 ℃±5 ℃下,烘箱烘干 3 h,取出放入干燥器内,冷却至室温, 用电子分析天平(7.7)称量,再烘 50 min,冷却至室温,再称量, 直至恒重(2 次重量之差小于 0.4 mg), 恒重后取最后 2 次称量值均值为m0。
9.2 降尘样品的测定
9.2.1 测量集尘缸的内径(按不同方向至少测定 3 处, 取其算术平均值,精确至 0.1 cm),然后用光洁 的镊子将落入缸内的树叶、昆虫等异物取出,并用水将附着在异物上的尘粒冲洗下来后, 将异物弃掉。 用软质硅胶刮刀(7.3)把缸壁刮洗干净, 将缸内溶液和尘粒通过金属或尼龙筛(7.2),全部转入 500 ml 烧杯中,用水反复冲洗截留在筛网上的异物以及软质硅胶刮刀,将附着在上面的尘粒冲洗下来后,将筛 上异物弃掉。
9.2.2 将烧杯中的收集液在电热板上缓慢加热蒸发,使体积浓缩到 10 ml~20 ml,冷却后用水冲洗杯 壁,并用软质硅胶刮刀(7.3)把杯壁上的尘粒刮洗干净,将溶液和尘粒全部转移到已恒重的瓷坩埚(7.4) 中,放在电热板上缓慢加热至近干(溶液少时防止崩溅),然后放入烘箱于 105 ℃±5 ℃烘干, 按 9.1 方法称量至恒重,恒重后取最后 2 次称量值均值为m1。
9.3 空白试验
将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时加入总量相同的同批次乙二醇水溶液(6.2),加入 500 ml 烧杯中。按照 与 9.2.2 相同的步骤进行实验室空白试样的制备,称量至恒重后,减去瓷坩埚的重量 m0 ,得到 m2。
9.4 空白加标样的测定
称取质控样品、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时加入总量相同的同批次乙二醇水溶液(6.2)加入集尘缸, 按照与 9.2 相同的步骤进行实验室空白加标样的测定。
10 结果计算与表示
10.1 结果计算
降尘总量按照公式(1)计算:
m 30 104 (1)
式中:m——降尘总量,t/km2 ·30 d;
m1——降尘、瓷坩埚和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 105 ℃±5 ℃恒重后的重量,g; m0——瓷坩埚在 105 ℃±5 ℃烘干恒重后的重量,g;
m2——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等量的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 105 ℃±5 ℃恒重后的空白试样 重量, g;
A——集尘缸缸口面积,cm2;
t——采样时间(精确到 0.1 d),d;
30——一个采样周期,以 30 d 计;
104——g/cm2 转换为 t/km2 的单位换算系数。
10.2 结果表示
测定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与方法检出限一致,最多保留 3 位有效数字。
11 准确度
11.1 精密度
6 家实验室对从同一房顶上收集的不同质量的降尘样品各 6 份进行测定,0.1000 g 样品相对标准偏 差范围为 0.4%~4.9%、0.3000 g 样品相对标准偏差范围为 0.3%~2.2%、0.7000 g 样品相对标准偏差范 围为 0.4%~2.1%。
11.2 正确度
6 家实验室对从同一房顶上收集的不同质量的降尘样品各 6 份进行测定,0.1000 g 样品测定空白加 标回收率范围为 90.7%~110%;0.3000 g 样品测定空白加标回收率范围为 93.9%~104%;0.7000 g 样品 测定空白加标回收率范围为 95.3%~102%。
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
12.1 实验室内质控样品制备过程:采集无污染或污染较少的农田土(应使用黄壤等,避免使用红壤和 含有机质高的森林土壤类),手工去除石块、木块, 风干后研磨过 200 目筛, 制得 1 份约为 200 g 的样 品,备用。使用前应在 105 ℃±5 ℃下烘干恒重, 再称量。
12.2 每批样品应至少做 2 个空白试样, 空白测定值应低于 0.0100 g。
12.3 每批样品测定时,应以空白加标的方式至少分析 1 个实验室内质控样品,其回收率为90%~110%。
13 注意事项
13.1 每个样品所使用的烧杯、瓷坩埚等的编号应一致, 并将与其相对应的集尘缸的缸号一并及时填入 记录表中。
13.2 瓷坩埚在烘箱、干燥器中,应分离放置,不可重叠。
13.3 样品在瓷坩埚中浓缩时, 不要用水洗涤坩埚,否则将在乙二醇与水的界面上发生剧烈沸腾使溶液 溢出。当浓缩至 20 ml 以内时应降低加热温度并不断摇动瓷坩埚, 使降尘粘附在瓷坩埚壁上,避免样品 溅出。
13.4 干旱、蒸发量大的地区无法保证采样周期内全程为湿法采样,采样时可在集尘缸底部铺一层直径 为 12 mm 的玻璃珠,并在原始记录中对采样方式予以说明。
13.5 降尘总量中可燃物测定的操作步骤参见附录 A。
13.6 加热方式除电热板加热外,也可选择水浴加热的方式。
13.7 根据需求,可采集平行样。
附 录 A
(资料性附录)
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
A.1 仪器和设备
A.1.1 马弗炉。
A.1.2 文本 7 中规定的仪器和设备。
A.2 瓷坩埚的准备
将 9.1 中已完成称量的瓷坩埚放入马弗炉中,在 600 ℃灼烧 2 h,待炉内温度降至 300 ℃以下时取 出, 放入干燥器中,冷却至室温,称重。再在 600 ℃下灼烧 1 h,冷却至室温,称量,直至恒重,恒重 后取最后 2 次称量值均值为m4。
A.3 降尘样品中可燃物的测定
将 9.2 中已测降尘样品量的瓷坩埚放入马弗炉中, 在 600 ℃灼烧 3 h,待炉内温度降至 300 ℃以下 时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, 冷却至室温,称重。再在 600 ℃下灼烧 1 h ,冷却至室温,称量, 直至恒重, 恒重后取最后 2 次称量值均值为m3。
A.4 空白试样的制备
将 9.3 中已完成称量的瓷坩埚放入马弗炉中,按 A.2 称量至恒重,减去瓷坩埚的重量 m4,即为 m5。 A.5 结果计算
降尘中可燃物量按照公式(A.1)计算:
m6 30104 (A.1)
式中:m6——降尘中可燃物量,t/km2 ·30 d;
m1——降尘、瓷坩埚和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 105 ℃±5 ℃恒重后的重量,g;
m0——瓷坩埚在 105 ℃±5 ℃烘干恒重后的重量,g;
m2——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等量的乙二醇水溶液蒸发至干并在 105 ℃±5 ℃恒重后的空白试样 重量, g;
m3——降尘、瓷坩埚和乙二醇水溶液蒸发残渣于 600 ℃灼烧后的重量,g;
m4——瓷坩埚在 600 ℃灼烧后的重量,g;
m5——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等量的乙二醇水溶液蒸发残渣于 600 ℃灼烧后的重量,g;